2022-03-09 21:23:00
引言
去年8月,上海发生了一件令人心痛的事件。某天市民吴先生打算外出办事,在启动汽车时,没有注意到自己刚满两岁的儿子在车旁玩耍,倒车时不慎将其轧到。吴先生急忙将儿子送往医院,但不幸的是,孩子经抢救无效宣判死亡。根据警方出具的证明,吴先生在驾驶机动车时操作违规,对本次事故负全责。
但事后吴某夫妇二人却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并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方,应当按照法律,以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吴某夫妇作为受害人父母,有权作为原告向保险公司提出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赔付原告方11万,而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则要按责80%再赔付原告方100万元。
但如果从不一样的法律关系分开看,就能想的通了。因为吴先生夫妇与保险公司是合同关系,而交强险通俗的来说,就是你撞人了我来赔。这跟被撞的人是谁没有关系。而吴先生和儿子就是刑事上法律关系了,父亲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之人死亡。再结合情理和社会一般人看法父亲是不可能想杀掉自己孩子的,法律也是有温度的,因此法院可能也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说,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可能存在犯罪竞合的状态,犯罪竞合是刑法学的概念,主要需要考察犯罪行为发生的场合。至于轧死外人和自家人,在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条件下,其实不存在刑法上定罪的区别,在量刑可能会有区别,但也只是可能,并不绝对。
有网友觉得这件事很奇怪,孩子被自己压死,夫妻俩没有伤心过渡期,居然还能“理智地”想起来找保险公司理赔;退一步讲,就算能赔了钱,他们会用这个钱干嘛?难道用来生二胎吗?
保险公司肯定认为儿子不是第三方。但问题在于,车险里的第三方的概念,是区别于司机和乘客而言的,万一保险公司把婚姻关系里的第三者和车险里的第三者概念串起来拒赔呢?这次事故保险公司赔了钱,做父亲的还不用坐牢,难以想象是否以后有穷凶极恶之人生个娃后哪天脑子短路会效仿。
以往的杀子骗保案,凶手还要给自己找没动手的证据,而如果本次事件是故意为之,那就相当于凶手直接告诉大家“这件案子就是我动手的,但是我不是故意的”。大人提前和孩子说:爸爸上车拿点东西,你先在车旁边玩会儿。这种事情死无对证,就怎么也查不出了。
之前也有个事件,父亲和爷爷合伙把智力有问题的孙女丢河里淹死伪造失足落水,还假装到处找人,网上有人根据孩子留下的东西判断她很有可能是被谋杀的,最后调查的结果,就是谋杀。
而本次案件,几年前也出现过类似,且原告要求赔偿也成功了。事发当月5号司机把自己儿子压死,9号就判决下来了,可以看出他们的准备工作做的很充分,很难说是不是故意的。难道在儿子死的时候哭天喊地给别人听,回家了立马想着怎么搞钱?我们不否认人性的善,但也不能低估人性的恶。
目前来看这场事件中,是父亲开车的时候没有留意到孩子在车周围玩耍,如果父亲在上车前已经做了绕车一周等安全检查,在开启汽车后小孩跑到车后玩耍,由于存在视觉盲区,父亲是可能无法预见自己开车的行为会造成自己孩子的死亡的。在刑法上这种情况叫做“意外事件”,与过失杀人不同,被认定为意外事件的不是犯罪。
这位父亲可能真的是无意的,但因为父亲无意压死自己的儿子,就不用担负“过失杀人”的刑罚吗?万一这场“意外”给以后杀人骗保的提供了新思路怎么办?不是所有的父母都那么爱孩子,生个孩子养到2岁可以赔100万,有些嗜钱如命的父母可能真做得出来令人寒心的事。
结语
但是不管这常事件是父亲谋杀骗保,还是意外,都应该由警方定夺。毕竟为了一百多万舍弃一个儿子,值得吗?还是不要恶意揣度的好,毕竟作为生父生母,要多狠心才会对自己的孩子痛下杀手,孩子死了最伤心自责的是父母,为什么还要去谴责质疑。保险公司该赔的钱不该因为他们的父子关系而受影响。作为旁观者,我们还是应该理智支持法院的判决。
今日热议:上海父亲“意外”轧死2岁儿子,没坐牢反获111万赔偿金?这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