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7 15:38:21
犬类一直是跟人类关系最近的动物,古时就有看门犬,猎人有猎犬,住在城市中感觉寂寞,内心无处依托的人有宠物犬。不管城市还是农村,“狗”似乎都陪伴在我们身边。在以前,人们的生活还只追求于自己吃饱,对动物的怜悯之心或许没有那么强,所以一条犬对一个家庭的意义至多就是看家护院,不会再有更多意义,而现在却不是这样。
有些“爱狗人士”的行为甚至激发了某种矛盾,个体对个体的意义是不同的,同样一条小狗,对爱狗的人来说它可能是一个可爱的小天使,对一个不喜欢有毛动物的人来说它就是一个可怕的生物。因此在看待跟宠物有关的案件时,我们最需要看重的是事实本身,而不是全凭个人的情感来主观臆断。
(人物经化名处理,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仅配合叙事)
以2019年发生在厦门的一起案件为例,宠物狗与人之间的纠纷发生时案件有时候确实会比较复杂,但是仔细追究责任之后,案件慢慢就会变得明晰起来。
在11月27日,吃完饭之后林荣荣又像往常一样牵着自家的小狗出门散步。虽然说是小狗,但是实际上这条狗的身形并不小,9岁的林荣荣有时候还牵不住它。狗与猫不同,猫愿意在家里躺着,但是狗必须每天都必须带出去遛,不然就会在家里表现得很狂躁,也正因为如此,狗在刚放出去的时候都处于一个极度兴奋的状态,狗主人只要稍有不注意,狗就容易撞到人。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中就有说明,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安全措施对犬类来讲就是必须要戴好绳子和嘴罩,避免狗咬到人或者撞到人。
林荣荣的狗带了绳子,但是并没有戴嘴罩。果然她的狗一出门就特别兴奋,在人群中窜来窜去,时不时用鼻子凑到别人脚下去闻,有些害怕狗的人吓得连声尖叫。但是林荣荣却只觉得好玩,放开绳子任由小狗肆意地跑,果不其然狗真的撞到了人,而且是一位年近九旬的老妇人。
老妇人姓甘,年老体衰,被这条狗急冲冲一撞直接躺在地上起不来了,经医院检查,就是这一撞导致甘老太的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左腕部皮肤裂伤。林荣荣告知了自己的父母,父母一直都在尽心尽力地照顾甘老太,但是因为她年纪已经这么大了,本身就带有不少老毛病,所以躺在医院迟迟没有好转。
不仅如此,还有其他并发症也找上门了,短短半个月,医院给甘老太的家属下了几次病危通知单,甘老太甚至开始咳血,最后医生通知甘老太的家属老人家已经急剧恶化,她的子女就开始给她办理出院,就在出院这天甘老太没能熬过去,去世了。这时候离她被狗撞倒在地已经过去了26天。
高老太的三个儿子将林荣荣一家告上了法庭,认为他们应该甘老太的死负责任,向其索要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44万元。林荣荣的父亲林谋祥认为林荣荣遛狗确实造成了高老太倒地,为此他们已经出具了医疗费并照顾了这么久,但是甘老太的死亡和自己并没有直接关系。
林谋祥认为甘老太死亡的原因是其本身就有的疾病,被狗撞一下根本就不会导致死亡,所以他们只需要赔偿营养费和医疗费就可以了,死亡赔偿金他们并不需要负责。
而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中有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那么甘老太自己是不是有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呢?
并没有。甘老太虽然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但是她只是在缓慢地散步,并没有进行任何剧烈运动和有高风险的行为,也没有对狗进行任何挑衅或者逗弄动作,所以她本身并不存在任何过错,而且住院以后因为摔倒而引发的其他疾病也并不是甘老太自身故意为之,属于并发症状,所以林谋祥一方需要承担自己的侵权责任。
按照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说法,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林荣荣虽然已经年满八岁,但还是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需要由她的监护人来进行赔偿。
最后法院的审判结果是,林某荣家长需要为甘老太的死亡负责任,最后判处林谋祥赔偿甘老太的三个儿子共计39万元。
由狗引发的案件其实并不少见,就在林荣荣一案告结的第二年,在广东顺德也有一个女孩牵着两条大狗将一名在路边散步的老太绊倒,造成了老太当场死亡。因为牵着狗的小女孩并不是狗的主人,所以案件在追责时出现了更为复杂的局面。但是所有这些案件都应该给所有的养宠物的人士带来忠告:
宠物确实可爱,但是它对每个人的意义并不一样,既然选择了养这个宠物,就一定要做好所有防护措施不让它去伤害别人,如果已经造成了伤害,为自己宠物的行为负责就是主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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