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8 17:18:17
案情:大牛是个小混混,每次都去翠花的发廊享受消费特殊服务。每次都趁着翠花不注意就溜掉了,翠花总是被大牛的甜言蜜语所欺骗。这天大牛又来到翠花这里消费,称一定给翠花钱,翠花再次相信了大牛。两人在一起玩耍了五个小时,谁知道大牛又趁着翠花洗澡的时候,溜掉了。翠花十分生气,于是打电话报警,警察赶来将大牛抓获,顺便将翠花带走。大牛直呼冤枉,自己每次去找翠花服务,每次都没给钱,不能算是法律上的嫖娼。
那么问题来了,大牛每次消费特殊服务不给钱,翠花每次也提供特殊服务,在法律上究竟该如何评价这种行为呢?
大牛不构成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我国的《刑法》规定中,将诈骗的犯罪类型归类在财产犯罪的章节之中,也就是说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他人的财产或者是他人财产的占有。如果犯罪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对他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得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被害人损失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从本罪的犯罪构成模型就可以看出,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是本罪保护的唯一法益。
在本案中,大牛多次欺骗翠花,称自己在结束服务之后会给翠花费用,但是每次结束之后,就溜掉了。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大牛虽然具有欺骗翠花的故意和行为,翠花也因此上当受骗,但是大牛欺骗翠花的只是翠花的劳务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服务,不是一种财产,因此,大牛是不构成诈骗罪的。
从《刑法》犯罪的角度来看,似乎大牛是不构成任何犯罪的,刑法是一种严格的法律,遵循罪行法定、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不能滥用刑法去规制他人的行为。虽然大牛不构成犯罪,但是这种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根据规定,严厉禁止卖y、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y、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牛虽然每次都没有付钱,但是这并不会影响大牛和翠花之间关于卖y嫖c行为的定性,从条文制定的目的和社会公序良俗上来考虑,付钱只是一种形式,根本的目的在于打击这种严重违反社会秩序和败坏社会风俗的行为。除了大牛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惩罚,作为服务主体的翠花也是一样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这种治安处罚仅仅是一种行政违法的责任承担,与刑事犯罪没有关系的,仅仅是治安为违法。